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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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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式3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王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5至10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医学|教育网|整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6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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