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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五代时期有关医药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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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中涉及医药卫生的律令,均见长损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1960年补印本)

  1、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方杀伤人死,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者,亦如之。

  2、诸医违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以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4、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者,医绞;料理拣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

  5、诸以毒药毒人及卖者,绞;即卖买未用者,流二千里。

  6、诸诈疾有所避者,仗一百。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其受顾请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这六条有关医药律令部显示了当时是研究了临床实践作出的律令,否则就难以区分是医还是因药误治的种种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百姓的健康。此外对犯人诈疾或故意自残、或请人伤残等以逃避罪责的手段也有所认识而用形成津令予以处理。台和御药有误而无效或误治,都要将医者处以绞刑,充分体现其维护封建帝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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