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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的几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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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的几点规定:

  (1)监测时间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时间要求安排在生物生长期。

  (2)布点数

  布点数原则上按《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纲要》的有关规定执行,强调现场调查研究(必须出具环境监测单位的调查研究报告),坚持优化布点。

  (3)特殊产品监测

  依据产品工艺特点,某些环境因子(土壤、大气、水)可以不进行监测(须事先报中心批准)。根据几年来的监测实践经验及产品的特点,对以下几种产品的环境监测做如下规定:矿泉水环境监测只要求对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土壤、大气不必监测。深海产品只要求对加工水进行监测。野生产品的环境监测可以适当少布点。深山野生产品及深山蜂产品,水质及大气不要求监测。蘑菇等特殊产品监测要依据具体原料来源情况,经监测单位与中心商量后再确定。

  (4)续报产品环境监测

  在第一个使用周期有效期满前提出续报的产品,如申报规模没变,可以不做环境监测。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该产品在第二个使用周期满前仍继续申报时,须做环境监测,但经监测单位和省绿办考察后,如果没有新的污染源,可以适当少布点。自第三个使用周期起,环境监测的有效期为六年。

  (5)仲裁

  如果企业在申报时,认为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结果有疑问,经企业与监测单位协商后,可以请求中心仲裁。

  (6)任务书

  各绿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申报产品的环境监测实行统一编号,对监测单位下发委托任务书。监测单位只有接到当地省绿办的委托任务书后,才能进行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中要求附报绿办委托任务书的复印件。

  (7)出具报告时间

  监测单位自接到省绿办的委托任务书后,须于45天内出具环境监测及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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