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皮肤斑贴试验方法
A1 本方法适用于寻找由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的刺激物或致敏原。
A2 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时,待检物的稀释浓度及稀释剂见GB17149.1—1997附录A.
A3 操作步骤
A3.1 将斑试器(标准芬兰小室)标好顺序。
A3.2 将化妆品按品种稀释至规定浓度或使用化妆品系列变应原顺序加至斑试器内。斑试物用量,膏、霜物可用约0.03g,变应原如为液体,则先在小室中放一滤纸片,然后滴加变应原(约0.02~0.04mL);对照斑试器仅用化妆品稀释剂。
A3.3 将加有变应原的斑试器用胶带敷贴于上背部或前臂屈侧,用手掌轻轻按压几次,使之均匀贴敷于皮肤上。
A4 观察与判定
A4.1 观察时间:斑贴48h后除掉斑试胶带,间隔30min待斑试器压痕消失后判定反应强度。如结果为阴性,为避免遗漏迟发反应,可于72h和。96h分别再观察一次结果。
A4.2 受试部位反应程度判定
皮肤无反应 (-)
皮肤呈淡红斑、无浸润 (±)
皮肤呈红斑、浸润、丘疹 (+)
皮肤呈红斑、水肿、丘疹、小水疱 (++)
皮肤在红斑、水肿上出现大水疱 (+++)
A5 注意事项
A5.1 皮炎急性期不宜做斑贴试验,试验期间受试者应避免服用抗炎性介质类药物如皮质类固醇类激素、抗组织胺药等。
A5.2 斑试前应向受试者说明意义和可能出现的反应,以便取得合作。
A5.3 如试验处感到重度烧灼或剧痒,可及时去掉斑试物。
A5.4 斑试期间要保持局部干燥,不要挪动斑试器,防止脱落,不宜洗澡。
A5.5 夏季酷暑不宜做皮肤斑贴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