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面部痤疮样皮疹。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化妆品痤疮是指由化妆品引起的面部痤疮样皮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痤疮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痤疮样损害。
2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在接触部位出现与毛孔一致的黑头粉刺、炎性丘疹及脓疱等。除外非化妆品引起的痤疮,必要时对患者所用化妆品做质量鉴定。
3 诊断标准
3.1 发病前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
3.2 皮损仅局限于接触化妆品的部位。
3.3 化妆品痤疮一般表现为黑头粉刺、炎性丘疹,脓疱等。
3.4 若原先已有寻常痤疮存在,则症状会明显加重。
3.5 停用可疑化妆品后,痤疮样皮损可明显改善或消退。
3.6 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其他一切痤疮。
4 处理原则
4.1 停用一切可疑的化妆品。
4.2 清除面部所残留的化妆品,保持清洁卫生。
4.3 按消炎、抗菌和角质溶解等原则对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