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职业灾害保险创始于十九世纪末,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演变成一集预防、复健、和补偿于一身的劳动保护体制,构成社会保险五大支柱之一;而职业伤病从通报、调查搜证、到判定的鉴定流程,是职灾保险重要的任务之一。
德国鉴定职业伤害和职业病的流程略为不同。职业伤害指发生于一个工作班内,而职业病无此时间限制。虽然如此,两套流程的法律基础和运作方式基本上并无差异。在法律基础上,职业伤病事宜归属社会法,相对于刑法和民法。其通报、调查搜证和判定的程序依照社会法之程序法;因果判定根据社会法之因果理论;并在社会法庭进行诉讼。在运作方式上,两套流程皆由国家劳动保护机构和职业同业保险联合会(简称BG)协力执行,反应德国劳动保护双头马车的架构。BG是一法人团体,由劳资各半共同组成,自行管理,从事职灾防治工作。本文将介绍职业病,而非职业伤害之鉴定流程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