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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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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 其他术语

与GB 7718第2.1至2.9条同。

4.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第3章的规定外,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按GB 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 配料表

5.2.1 按GB 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第4.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5.6 厂名、厂址

按GB 7718第4.4条的规定标明厂名、地址和电话。

5.7 批号

按GB 7718第4.5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批号。

5.8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B 7718第4.6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5.8.1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

5.8.2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

5.9 食(使)用方法指导

除按GB 7718第4.7条的规定标明食(使)用方法指导外,还必须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5.10 质量等级

按GB 7718第4.8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

5.11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5.12 商标

按商标法的规定标注

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免除5.2、5.7和5.9至5.12条的内容。

6 标签的要求

必须符合GB 7718第7章的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 其他术语

与GB 7718第2.1至2.9条同。

4 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 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按GB 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 配料表

5.2.1 按GB 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第4.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5.6 厂名、厂址

按GB 7718第4.4条的规定标明厂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地址和电话。

5.7 批号

按GB 7718第4.5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批号。

5.8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B 7718第4.6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5.8.1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

5.8.2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

5.9 食(使)用方法指导

除按GB 7718第4.7条的规定标明食(使)用方法指导外,还必须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5.10 质量等级

按GB 7718第4.8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

5.11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5.12 商标

按商标法的规定标注

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免除5.2、5.7和5.9至5.12条的内容。

6.标签的要求

必须符合GB 7718第7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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