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营养食品标签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 其他术语
与GB 7718第2.1至2.9条同。
4.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第3章的规定外,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按GB 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 配料表
5.2.1 按GB 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第4.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5.6 厂名、厂址
按GB 7718第4.4条的规定标明厂名、地址和电话。
5.7 批号
按GB 7718第4.5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批号。
5.8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B 7718第4.6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5.8.1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
5.8.2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
5.9 食(使)用方法指导
除按GB 7718第4.7条的规定标明食(使)用方法指导外,还必须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5.10 质量等级
按GB 7718第4.8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
5.11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5.12 商标
按商标法的规定标注
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免除5.2、5.7和5.9至5.12条的内容。
6 标签的要求
必须符合GB 7718第7章的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营养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调整营养素的食品(如低糖食品、低钠食品、低谷蛋白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术语
3.1 特殊营养食品
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3.2 营养素
指构成食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五大类。
3.3 其他术语
与GB 7718第2.1至2.9条同。
4 基本原则
特殊营养食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GB 7718第3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
4.2 不得暗示食用该食品可以不经医务人员、营养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指导。
4.3 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1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2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3 “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3.4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作用。
5 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按GB 7718第4.1条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
5.1.2 凡符合第3.1条规定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中标明食用对象。
5.2 配料表
5.2.1 按GB 7718第4.2条的规定标明配料表。
5.2.2 如果强调一种或几种原辅料时,则应标明其百分率(质量百分率或体积百分率)。
5.3 热量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
5.4 营养素
按附录A(补充件)标明该特殊营养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5.5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第4.3条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的含量。
5.6 厂名、厂址
按GB 7718第4.4条的规定标明厂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地址和电话。
5.7 批号
按GB 7718第4.5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批号。
5.8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GB 7718第4.6条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
5.8.1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
5.8.2 如果开封后的特殊营养食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
5.9 食(使)用方法指导
除按GB 7718第4.7条的规定标明食(使)用方法指导外,还必须标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5.10 质量等级
按GB 7718第4.8条的规定标明质量等级。
5.11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
5.12 商标
按商标法的规定标注
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免除5.2、5.7和5.9至5.12条的内容。
6.标签的要求
必须符合GB 7718第7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