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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质量标准和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土壤质量标准和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土壤质量标准及固体废物控制标准是公卫执业医师考试《环境卫生学》要求掌握的内容。

(一)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原则:1.不影响人体健康在该标准的范围内,土壤不致使农作物、水和空气超过各自的卫生标准而影响健康;2.不影响土壤自净。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执行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一级标准)。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执行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二级标准)。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执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三级标准)。

(二)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按来源可以把固体废物分为三大类: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由于其数量、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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