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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网整理了医师执业证书损坏丢失处理规定的相关信息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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