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机构处罚情况作出以下说明: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