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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人员,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要求: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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