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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审查工作说明如下: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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