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制定|上报: 
第四条各司、局应当根据卫生法制建设需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本司、局下年度制定、修 改、废止立法项目计划送法监司。立法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 
(二)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目前进展情况和今后进度安排; 
(四)参加单位。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卫生部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立法名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主要 内容等。 
收到立法建议的司局应当认真研究,井根据情况答复当事人。 
第六条法监司根据各司局提出的立法项目,拟订年度卫生立法计划草案,报部务会审定。 
第七条年度卫生立法计划草案分为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部分。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分,分为已经全国人大、国务院立项的项 目和争取全国人大、国务院立项的项目。 
规章部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分为三类: 
(一)上年度立项未完成,本年度继续进行的项目; 
(二)本年度完成的新项目; 
(三)本年度开始调研的新项目。 
第八条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卫生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司局,并抄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由法监司以部发文报送全国人大、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调整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立法计划,应当经部领导批准。 
第十条法监司应当及时掌握立法进展情况,并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向部务会或者各司局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编制卫生立法五年规划,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章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