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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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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规定:

·假药的规定:

假药指药品所含成分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医学教育|网;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的规定:

劣药指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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