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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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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一般规定:

1.涉及石棉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2006年)等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公告栏予以公布。

3.用人单位应采取职业病防治综合措施,工作场所空气中石棉尘浓度应符合GBZ2规定。

4.用人单位必须采取除尘净化措施,排入大气的石棉尘浓度应符合GB16297的规定。石棉作业产生的废渣、废水也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5.用人单位应规范石棉开采、加工技术方法,改善石棉产品包装质量,采用无石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优先开发医学教育网小编、生产加工和使用具有相同技术经济性能的石棉替代材料和制品。

6.用人单位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避免劳动者手工直接操作石棉或含石棉材料,控制工作场所中劳动者人数及劳动者在作业岗位的暴露时间。

7.用人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通风除尘设备的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

8.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或补充。

9.劳动者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或摄食饮料或食物,饮食前必须洗手和洗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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