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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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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区域内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CJ/T295餐饮废水隔油器

CJJ2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环监【1995】10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食业

以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为主的行业。

3.2饮食业单位

从事饮食业经营服务的单位。

3.3油烟

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3.4环境敏感目标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3.5保护建筑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城市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3.6饮食中心

指集中设置饮食业单位的区域。

3.7井道

用建筑材料制成的用于设置输送空气、油烟气等管道的土建竖井。

4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4.1选址

4.1.1饮食业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4.1.2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1.3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

4.1.4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2总平面布置

4.2.1饮食业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4.2.2饮食业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饮食业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4.2.3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4.2.4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总体要求

5.1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厨房净高应符合JGJ64的有关要求。

5.2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5.3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a)送、排风机;

b)油烟净化设备;

c)隔油设施;

d)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

e)专用井道。

5.4饮食中心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

5.5饮食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6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

6.1油烟净化

6.1.1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

6.1.2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m,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m/s.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选址与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与振动控制、固体废物控制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区域内新、改、扩建饮食业单位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非营业性的食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2233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CJ/T295餐饮废水隔油器

CJJ2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环监【1995】100号)

7排水与隔油要求

7.1排水设计

7.1.1饮食业单位的排水设计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含油污水应与其他排水分流设计。

7.1.2当就餐人数不确定时,排水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每天排水量可按0.040-0.120m3计算。

7.1.3饮食业单位含油污水水质,可参照表1确定。

表1饮食业单位含油污水水质(mg/L)

7.2隔油设施

7.2.1饮食业单位排放的含油污水应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放。

7.2.2隔油设施所需空间应根据隔油工艺、含油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存油部分应便于清运和管理。

7.2.3隔油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7.2.4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a)含油污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0.5h;

b)池内水流流速不宜大于0.005m/s;

c)池内分格宜取二档三格;

d)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容积不宜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25%;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的深度,不宜小于0.6m;

e)与隔油池相连的管道均应防酸碱、耐高温。

7.2.5当选用隔油器时,隔油器的设计应符合CJ/T295的规定。

8噪声及振动控制要求

8.1饮食业单位排放的噪声应符合GB22337的要求,振动应符合GB10070的要求。

8.2饮食业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水泵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8.3设在室外的鱼缸专用气泵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应采取安装隔声罩等隔声降噪措施。

8.4专用机房与外界连接的墙、楼板、屋面,其空气隔声指数不宜小于40dB,门和窗的隔声指数不宜小于35dB.噪声较大的专用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措施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8.5饮食业单位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9固体废物控制要求

9.1饮食业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实行分类存放,分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符合CJJ27的要求。

9.2餐厨垃圾应放置在有盖容器内。

9.3饮食业单位宜根据自身条件配置易腐烂垃圾生化处理机。

9.4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应妥善处置,可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

9.5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m2,短边长度不宜小于0.6m.

9.6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不宜设在有卫生要求的空间。

9.7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出口宜设在次要街道,并便于清理和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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