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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概述及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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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3.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诊断职业病:职业史+接触史+临表/辅检

5.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异议处理:向诊断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鉴定。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专家库。

7.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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