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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形式
(1)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是各种法。
(2)卫生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等。一般是实施办法或者条例。
(3)地方性法规的卫生方面规范: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4)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
(5)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卫生标准和推荐性卫生标准,国务院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制定,具有约束力,作为卫生法规范的是强制性卫生标准。
(6)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卫生活动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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