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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在形式上的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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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在形式上有哪些特点?为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下面将整理的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1)卫生法没有统一的法典

在形式上,卫生法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等众多的法律文件所构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这一特征,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卫生领域,需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繁杂;卫生特别是医疗卫生事项繁琐多变,与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甚多而又修改频繁,这都使卫生法难以在目前对卫生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卫生法。再者,社会上的很多新的疾病(如非典等)都是突发而来,对其疾病本身的认识还须一定的时间,制定带有预见性的法律法规就更加困难了。因此,卫生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应属于位于宪法之下的,以若干单项法、众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所构成的相对独立的一套法律体系。

(2)卫生法的稳定性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于变动性的特点

由于卫生法是以有关卫生防疫、医疗、卫生事务为调整对象的,而这些事项本身经常变化,并时有突发性的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因而其调整的范围也就具有了不稳定性的特征,导致卫生法就不得不随着卫生事业事项的变更而变更。并且,卫生行政性法规和规章,是为卫生行政机关自己实施法律、执行职务和适应实际需要而制定,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基本法相比较较为宽松,因此修改就较为频繁,表现为多变性。

卫生法这一特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健全和完善,也正在改变。

(3)卫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卫生法,多是近年来所制定;卫生法体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是以“办法”、“通知”的形式出现,同时政策也还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从我国卫生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卫生法体系中的多数单行法律法规,都是近年来的成果。从法律形式上看,卫生法表现为法、条例、规范、办法、规定、通知等。而国家政策,在一定条件下的一定范围内也在适用,即起着法的作用。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可以说,国家政策、党的政策在民事活动中是适用的,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在此不在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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