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们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们之后进入医院需要了解的内容。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一些需要注意的部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施时间为2003年5月7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方针为: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4类:
(1)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症,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中毒,是指由于吞服、吸入有毒物质,或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所产生的有害影响。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的健康事件:指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的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3.根据突发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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