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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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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权力运行程序:

1、行政权力项目名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行政权力项目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审批;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3、设定依据:

(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4、审批条件: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必须是当地人民政府录用在村卫生所工作的人员。

5、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乡(镇)人民政府拟聘用证明;

(3)个人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健康体检表一份;

(5)受理机构及地点宣威市卫生局防保科;

(6)审批决定机关宣威市卫生局;

(7)审批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录用,再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注册;

(8)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完成审核、执业注册工作。

6、审批收费:无。

7、年审或年检(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又没有违规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且有违规操作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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