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营养的适应证:
(1)胃肠道瘘,十二指肠瘘(由空肠口给予)。
(2)短肠综合征。
(3)炎性肠道疾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病,在病情严重或急性发作期时,应先用全肠外营养(TPN),待小肠功能适当恢复后再行肠内营养。
(4)多发性创伤与骨折及严重烧伤。
外科营养的禁忌证
下列情况不宜采用肠内营养:
1.年龄小于3个月的婴儿。
2.麻痹性或机械性肠梗阻。
3.腹腔内严重感染。
4.小肠大部切除的患者术后应给予全胃肠外营养(TPN)支持4~6周,再逐渐给予要素膳。
5.喂养管远端有功能的小肠少于100cm的肠瘘患者,不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