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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营养的适应证|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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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营养的适应证:

(1)胃肠道瘘,十二指肠瘘(由空肠口给予)。

(2)短肠综合征。

(3)炎性肠道疾病,如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病,在病情严重或急性发作期时,应先用全肠外营养(TPN),待小肠功能适当恢复后再行肠内营养。

(4)多发性创伤与骨折及严重烧伤

外科营养的禁忌证

下列情况不宜采用肠内营养:

1.年龄小于3个月的婴儿。

2.麻痹性或机械性肠梗阻。

3.腹腔内严重感染。

4.小肠大部切除的患者术后应给予全胃肠外营养(TPN)支持4~6周,再逐渐给予要素膳。

5.喂养管远端有功能的小肠少于100cm的肠瘘患者,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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