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执业医师的管理,做好北京市202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组织管理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聘请相关专业、管理专家组建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督导组,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各自登记注册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应级别的预防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医师定期考核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认定及考核机构的审批。
二、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核、审批。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机构,应做好本单位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医师到市、区两级考核办公室指定的考核机构参加业务水平测试。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向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申报考核机构:
1.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2. 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3. 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成立本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组织,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考核机构的审核和委托
1.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按照考核机构条件,分别对拟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审核并委托。
2.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应当为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定考核机构负责其业务水平测评。
3. 对于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将其从事健康体检、医疗美容工作的医师分别指派到北京健康管理协会、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北京医师协会中医师分会负责全市中医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的指导和培训。
三、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依程序完成。
(一)2020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事宜,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最迟于定期考核前30日内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
(二)202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北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医师。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要求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含多点执业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并将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意见上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
(四)考核机构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及对委托的非考核机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将测试结论上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
(五)在京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含持有外省市医师执业证的医师)需在在京所有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同时需在在京主要执业机构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六)注册多个执业范围的医师在选择考核专业时,可在其注册的多个执业范围内任选一个专业。
(七)在2020年度定期考核期间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及首次注册的医师,完成网上申请报名手续的医师,在已完成申请报名手续的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未完成网上申请报名手续的医师,可参加2021年上半年的再次考核。
四、 考核内容与时间安排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部分内容,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
(一)委托考核机构
2020年2月1日至2月28日为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委托分配不符合考核条件医疗机构的医师到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工作及对本区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审核。
(二)个人报名
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医师个人网上报名时间。
(三)审核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考核机构审核工作的认定以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个人报名审核工作的认定时间。
(四)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
1. 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时间: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
2.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和《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11〕284号)开展,考核内容不少于文件规定内容。
3. 医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至少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工作安排,以及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情况。
(五)业务水平测评
1. 业务水平测评时间:2020年6月1日至7月31日。
2. 测评内容及范围: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完成情况。专科业务水平测评的内容和范围参照北京市各专科《临床医疗护理常规》。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内容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 测评用题:202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全部按专业进行测评。
业务水平水平测评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法规和专科知识,法律法规为所有医师必考科目。二是专科知识,为医师按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进行专业考核。
专业报考科目如下:
(1)临床类别:
内科:大内科专业、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内科专业、内分泌专业、免疫学专业、老年病专业、感染专业、结核病防治专业(临床类别医师);
外科:大外科专业、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
儿科:儿内科、儿外科;
医学影像:放射科、超声诊断、放射治疗、临床核医学;
全科医疗科、妇产科、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精神卫生专业、急诊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重症医学科。
(2)口腔类别:口腔专业。
(3)公共卫生类别:卫生类、防病类、结核病防治专业(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4)中医类别:中医专业。
(6)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
(7)健康体检: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放射诊断、超声诊断。
4. 测评时间及合格分数线
业务水平测评时间为60分钟,其中:法律法规20分钟,专业知识40分钟。
业务水平测评总数为100分。其中:法律法规20分,12分为合格线;专业知识80分,48分合格线。
5. 2020年度业务水平测评试行全部专业网上考核。
网上测评次数最多3次,3次未能通过即视为2020年业务水平测试不合格。
6.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师,在本年度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1)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满60岁仍从事医师职业工作的注册医师;
(3)2018年3月—2020年3月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医师;
(4)国医大师、首都国医专业师资、国家级和市级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承担市级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任务的老中医专家;
(5)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间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蒙等政府选派支援外省市工作满三个月的医师。
(6)2018年12月31日前职称为正主任医师的医师。
(7)2018年—2020年按相关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的医师(上传合格证书)。
(六)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为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及各考核机构对考核数据的核对、认定时间。
(七)2020年9月30日前,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及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数据转发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八)再次考核
2021年上半年为再次考核时间,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
办公室及各考核机构负责安排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及未能参加2020年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再次考核。
1. 2021年医师定期考核报名人员:
(1)未参加202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
(2)202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
(3)2020年12月31日(含)前新注册、再注册医师;
(4)2020年12月31日(含)前外省市变更至北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医师。
2. 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医师个人网上报名时间。
3. 2021年2月1日至2月28日为各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考核机构审核工作的认定以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个人报名审核工作的认定时间。
4. 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时间。
5. 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业务水平测评时间。
6. 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为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及各考核机构核对考核数据的核对、认定时间。
7. 2021年6月30日前,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及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数据转发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五、 其他相关事项
(一)考核结果处理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处理应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机构要将考核的结果准确无误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2020年考核结果处理工作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数据转发至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2021年再次考核结果处理工作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数据转发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作为医师职业电子档案管理的内容之一。
(二)再次考核培训
根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2020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独立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三)加强考核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和各考核机构要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要加强对机构医师信息录入、完善、更新的管理,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登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本机构医师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完善,对离岗等人员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实时更新,确保该系统的内容全面、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