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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关于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现有法律法规的建议回复

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现有法律法规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务院港澳办、海关总署、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现答复如下:

国家卫健委关于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现有法律法规的建议回复

3月底,相关工作专班召开专题推进会议,正式启动评估修法工作。按照常委会部署,《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完善的评估工作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6月30日工作专班向常委会报送评估报告,专班工作组还对《传染病防治法》存在的法律框架和若干条文提出具体修改建议。评估报告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分析疫情防控暴露出《传染病防治法》存在的法律短板,提出10个方面修改完善的建议。为强化早期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制度,报告建议设立专章规定检测和预警、特别是针对类似新冠肺炎疫情这类突发新发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预警、报告、研判、早期控制等方面情况,报告建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对不明原因疾病专门进行细化明确规定。

目前,我委、海关总署、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方面正在抓紧《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工作,按照工作部署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起草工作,争取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港澳与内地转诊救治传染病患的实施细则

您提出建立港澳与内地转诊救治传染病患者制度的建议非常重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中对您提出的问题予以重点关注,积极推动解决问题,为形成统一协调、分工明确、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区域疫情防控、医疗救治联动机制提供法律支持。海关总署高度重视粤港澳地区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前期指导广东分署和广东省内海关加强与港澳地区和广东地方政府的沟通交流,积极参与建立三地合作机制。下一步将继续推进三地合作机制落实,支持配合制定港澳与内地转诊救治传染病患者的工作方案,明确流程和各方职责,共同努力做好三地间传染病防控。

三、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增设港澳与内地转诊救治传染病患者相关条款

在全国人大指导下,海关总署已启动《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工作。鉴于港澳与内地转诊救治传染病患者的适用地域范围有限,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卫生与健康合作框架协议》下研究制定专项合作协议或实施细则,不宜在《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增设条款。

建设健康湾区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您的建议对有关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我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广东省,结合大湾区建设,对您的建设统筹研究、合理吸纳。不断完善大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内地与港澳公共卫生领域交流合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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