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21年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1.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2.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各地要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省(区、市)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