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江苏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传承和创新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围绕《条例》主要内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方便大家对《条例》作进一步的了解和学习。
八、《条例》在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尤其是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目的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医药的发展。有利于增加中医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且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是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卫生机构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平等待遇。主要是六个方面的同等权利:(1)准入方面。即在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准入许可时,享有同等权利。(2)执业方面。即在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方面享有同等权利。(3)等级评审方面。即在医疗机构评审等级时,包括三级、二级、一级,均享有同等权利。(4)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即在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支付范围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5)科研教学方面。即在申请科研项目、申请作为教学医院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6)医务人员职称评定方面。即医务人员在申请评定住院(中)医师、主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主任(中)医师等各类技术职称时,享有同等权利。这是将以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鼓励和促进社会办医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采用连锁方式运营。构建中医医疗机构的连锁化,不仅有利于中医医疗机构自身生存和发展,而且有利于满足全省多元化、多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构建医疗服务新体系。《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指出,持续优化和改善办医环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经营和管理者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按照当地规划及相关设置标准审批,促进医院发展。
连锁型医院是一种经营理念,连锁方式运营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包括同一法人在江苏省区域内设置多家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联合体,也可以为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建成集团“连锁店”,在一定区域内设置总部及多个分部,通过共享医疗资源等合理利用资源,提供更多更优的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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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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