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江苏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传承和创新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围绕《条例》主要内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方便大家对《条例》作进一步的了解和学习。
六、如何理解《条例》关于中医医疗机构的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作用,应当切实担负起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从数量上,设区的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1所中医医疗机构;从级别上,设区的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举办三级、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上予以支持;若规模适宜,符合当地规划,也可举办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二是规定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不得擅自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针对的是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根据出资者的不同,可以将中医医疗机构分为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
(2)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发生以下三种变化须征求意见:合并,是指和其他医疗机构合并为一家中医医疗机构;撤销,是指中医医疗机构关闭,不再开业;改变中医医疗性质,如将中医医疗机构改变为非中医医疗机构。
(3)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予以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先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4)中医医疗机构数量不减少,要求重新设置。
(5)无论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还是县(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意见都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还需先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再由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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