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江苏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传承和创新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围绕《条例》主要内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方便大家对《条例》作进一步的了解和学习。
七、如何理解《条例》关于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相应中医药服务的规定?
一是明确需开设中医床位的非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无论是三级还是二级医院,都必须设置中医药科室,而且不能仅仅开设中医门诊,还须有中医床位,有条件的可以开设独立病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中医药科室。综合医院是科室设置较为完备的医院,通常设有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主要科室,可满足各类常见病的诊疗。而专科医院是具有某一方面专业特色,专门从事某一类疾病诊疗的医院,例如骨科医院、妇产医院等,只要条件允许,也要积极鼓励引导开设有病床的中医药科室,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是明确需提供中药饮片等服务的非中医医疗机构。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实践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1999年7月,原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等10个部门印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设置中医药科室,且能辨证论治常见疾病,开具中药处方,同时确保中药房能提供中药饮片或小包装饮片,也可以通过第三方配送中药饮片。
三是明确提供常用中成药等服务的非中医医疗机构。“以基层为重点”是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卫生键康事业发展宝贵经验的总结。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作为最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较少,有的仅有1-2名乡村医生,故能开具常用中成药即可,有条件的可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环节,也是有效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的第一道防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不断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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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中医药条例》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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