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执业医师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医师法》共七章六十七条,新增“保障措施”一章作为第五章,并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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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
《医师法》进一步明确医师享有的权利,包括在执业活动中,从事医学教育的权利;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草案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劳动保护、营造尊医重卫执业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包括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完善公共医师、基层医师、乡村医师队伍的建设;政府应当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新闻媒体报道医疗卫生事件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公正等。(第五章)
二、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
医师不仅要遵循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还要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医学伦理规范;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对患者进行健康指导。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发现有关情形应及时报告;医师进行医疗行为、医学研究、临床试验超说明书用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患者明确同意;医师可依法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和紧急医疗服务,对紧急医疗服务免责。(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三十四条)
关于“医学践习生和医学毕业生”的合法性问题。《医师法规定》规定,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五条)
三、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
《医师法》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第九、十、六十四条);规定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可依法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医师法》规定,经过培训和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做了规范,同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医师可以多点执业。(第十四条)
《医师法》规定“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等不予注册,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医师法》对可不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的情形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及外籍医师的执业管理加以明确。(第十八条、六十一条)
四、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关于医师教育培训制度,《医师法》规定,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和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第三十七条),以及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第三十八条)。
为了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医师法》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第四十条);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鼓励执业医师下基层(第四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第四十一条)。
关于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医师法》规定,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完善法律责任
《医师法》明确了医师:
1、“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五十四条)
2、“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除医疗事故外其他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五十五条)。
3、“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
4、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5、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摘自深圳市医师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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