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这一规定,实际上强调的核心是要“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中医医师可以采用西医药技术;西医可以用中医药技术。按照《医师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需要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执业类别”的变更,方可开展跨类别的执业,其变更的法律依据即上述《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的材料就是“培训和考核合格证书”。
一直以来,在临床医疗过程中,中医与西医的诊疗范围是医生与卫生执法部门比较纠结的问题,到底临床类别的医师能不能使用中医药,而中医类别的医师又能不能安排在临床内、外科工作,特别是2019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明确要求“对于中药,……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各地禁止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开处中药处方力度明显加大,中医和西医诊疗范围也成为业内议论的焦点,这次《医师法》对于这一争议做出了明确回应。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国形成了以中医药为特色、中西医结合救治患者的系统方案,成为中国方案的亮点。在今后的医疗实践中,如何促进中西医结合发展,《医师法》做了很好的制度构建。如明确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不限于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的临床科室执业,中医经过考试、西医经过考核培训可以采取西医药技术方法或中医药技术方法;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在疾病预防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
《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强调“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另,《医师法》的第十四条规定与《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001)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不同,需要修改。
来源:深圳市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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