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去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为《医师法》)将开始正式施行。
新版《医师法》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施行20余年后首次大修,共计7章67条,新增“保障措施”章节和19个条例,基于旧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
实施中的医师法明细几何,将会给医生带来什么变化呢?
针对医生个体:
加强医生的执业规范
开放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法》明确提出,医师通过培训和考核,可以申请增加执业范围。
在医师多点执业方面,《医师法》新增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此外,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三种情形,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这一规定,实际上为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以及“多点执业”从法律上打开了另一条通道。
超说明书用药
《医师法》还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写入法条。
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扩展性用药,对特殊疾病诊疗有更多的诊疗自主权。《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提升执业医师考试资格门槛
在执业准入门槛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从中专提升到大专。“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款被删除。
根据《医师法》附则,目前中等医学院校在读学生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参加考试。鼓励中专学历医学专业人员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
同时,对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医学生及医学毕业生相关临床行为,《医师法》新增规定,应当在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活动。
针对医生群体:推动基层、中西医、
公共卫生医疗领域发展
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
《医师法》设置多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基层医疗服务还事关执业医师晋升。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需要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副高级技术职称在基层医疗服务累计一年以上,可以优先晋升为正高级。
此外,还增加规定,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促进中西医结合
《医师法》新增规定: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医师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过培训和考核,中医医师可以采用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也可以采用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加强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为了应对突发传染病,《医师法》规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
同时规定,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的调遣。对于“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医师有报告的义务,此外还有“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发现假药或者劣药;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五项报告义务。
规培和专培首次入法
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专设“保障措施”一章
完善医师权益保护
加强安全保护
近些年伤医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安全保护,《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第五章保障措施中,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医师法》规定,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维护医师执业环境。
完善薪酬制度
《医师法》新增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享有适当的津贴。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医务工作者不光享有津贴和补贴,还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日后,对口支援或成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标准之一。
紧急救治不担责
紧急救治中医师的权利受到保护。《医师法》新增规定,危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或者或近亲属意见,医师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救助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带薪休假、医疗风险分担
对医师的意外伤害、休假保障、医疗风险,这一章节中也都有表述:
“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
首次提出“终身禁业”制度
《医师法》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主任指出,医疗行业设立“终身禁业制度”可以对医疗队伍中的个别违法人员起到威慑作用。只有让问题医师从行业退出,医疗行业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呵护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职责。
反对“过度医疗”
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防范“过度医疗”,《医师法》提出,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如果“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会责令医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同时,《医师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除了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还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的制度。加大对于违法医师考试纪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每年8月19日的中国医师节成为法定节日。这体现对医师的尊重和对其社会贡献的肯定。“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是《医师法》开篇的第一句话。这句话在原《执业医师法》中处于第三句。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的郑雪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大家认为,维护好医师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去实践职业的远大目标,保护医师执业中避免被伤害,同样是对社会大众权益的保护。”
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及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医务人员扮演的社会角色在未来会更加重要。
来源:川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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