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函

2018年4月20日长春“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与医疗纠纷处理应用”学习班

2018-03-01 17:16来源:医学教育网T
中医实用技术大健康产业新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为更好让医疗机构尽快掌握和理解,中国医药教育协会决定举办“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与医疗纠纷处理应用”学习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讲座内容:

1、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出台背景、意义及亮点;

2、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具体要求;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替代;

4、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与特殊医疗损害诉讼责任承担;

5、医疗损害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举证要求;

6、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机构的应诉技巧;

7、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如何理解;

8、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费用计算与惩罚性赔偿;

9、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实施后医疗机构如何开展诊疗活动,从而规避新的法律风险;

10、《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稿)解读;

11、医疗纠纷的三级预防体系的建立;

12、医疗纠纷院内一站式处理体系的建立;

13、医疗纠纷典型、热点案例解析。

14、医疗产品缺陷责任承担与追偿;

15、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与紧急救治法律问题;

16、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及意见采纳;

17、病历管理、复印、封存环节中的注意事项。

二、时间、地点:

2018年3月23日—3月29日    昆明(23全天报到)

2018年3月27日—4月02日    桂林(27全天报到)

2018年3月29日—4月04日    成都(29全天报到)

2018年4月20日—4月26日    长春(20全天报到)

三、拟邀专家:(具体授课专家以报到时为准)

每期会议拟轮流邀请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国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作专题讲授。

四、参加对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医政处(科)长,各级医调委主任及业务骨干,各级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医务、纠纷、质控、病案等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五、培训费用:

会议费1500元/人/期(含培训费、资料费、学分证书费),食宿由会议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学分证书:本次学习班授予国家级Ⅰ类学分6分。

七、报名方法及其它事项:

请将填好的《报名表》邮件发至会务组,会务组将在开班前一周通过邮件的形式传发《报到通知》,告知报到地点、具体日程安排等事宜。

八、联系方式:

电话:010-51879270                      传真:010-51879270

联系人:阚宏建18510105700               邮箱:16799552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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