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特殊干涉权,是指医生在特殊情况下,有权限制病人的自主权利,以确保病人自身、他人和社会的安全。医生不是任意的行使特殊干涉权,只有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行使才有效:
①精神病患者或自杀未遂等拒绝治疗时,甚至病人想要或正在自杀时;
②对需要进行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的隔离;
③在进行试验性治疗时,虽然病人已知情同意,一旦出现高度危险情况时,医生必须中止试验性治疗,以保护病人的利益;
④危重病人要求了解自己疾病的真相,一旦了解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医生有权隐瞒真相。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要以保护病人的利益、促进病人的健康、增进病人的幸福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