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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尊重原则
(一)尊重原则的含义
在医护实践中,尊重原则是指对患者的人格尊严及其自主性的尊重。像知情同意、知情选择、要求保守秘密和隐私等均是患者自主性的体现。
(二)患者实现自主性的条件
患者的自主性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患者自主性实现的前提条件是:①它是建立在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适量、正确且患者能够理解的信息基础之上的。对患者缺乏必要的信息公开,那么患者难以实现其自主性。②患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能力。对于丧失自主能力(如精神病患者的发作期,处于昏迷状态和植物状态的患者等)或缺乏自主能力(如婴幼儿、少年患者,先天性严重智力低下的患者等)是不适用的。他们的自主性由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代替。③患者作出决定时情绪必须处于稳定状态。患者虽有自主能力,但由于情绪处于过度紧张、恐惧或冲动状态,往往失去自制或难以作出自主性决定。④患者的自主性决定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并和家属商讨过的。也就是说,患者在作出决定时,知道医护问题的种种选择办法及它们的可能后果,并且对这些后果作出利弊评价,最后经权衡并和家属商讨后作出抉择。如果患者未经周密思考而轻率地作出决定,往往不能反映患者的真实自主性;或者不与家属商讨,有时也难以实现。⑤患者自主性决定不会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严重冲突。也就是说,当患者的自主性会对他人、社会利益构成严重危害时,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三)尊重原则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医务人员:①平等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格与尊严。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而对于缺乏或丧失知情同意和选择能力的患者,应该尊重家属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和选择的权利。然而,在生命的危急时刻,家属或监护人不在场而又来不及赶到医院时,医务人员出于患者的利益和责任,可以行使家长权。③要履行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选择的责任。为了使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医务人员要帮助患者,如提供正确、适量、适度的信息,并让患者能够理解,在此前提下让患者自由的同意和选择,如果患者的选择不当,此时应劝导患者,不要采取听之任之、出问题自负的态度,劝导无效仍应尊重患者或家属的自主权。但是,有时出自各种各样的原因,患者的选择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发生了矛盾,医务人员要协助病人进行调整,以履行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同时使患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果患者的选择会对他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医务人员对患者选择的限制是符合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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