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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病人利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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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利益第一。这个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动机上,而且在客观上、行动效果上对病人确有助益,又不伤害病人,即有义务不去有意地或因疏忽大意而伤害病人。也说是说他们的行动能带给病人最大的好处和最小的危害。但医疗行动难免会给病人或第三者带来有害的后果。对此可以援用双重效应原则作为这种医疗行动的依据。即这些有害的后果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但无法避免的效应。如化学疗法可抑制肿瘤(直接的有意的有利效应),但有副作用(间接的可预见的不利效应)。在道德义务发生冲突时双重效应原则尤为重要。孕妇患子宫癌症时保护母亲的义务与保护胎儿的义务发生冲突,挽救母亲生命是流产的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胎儿死亡是流产的间接的、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的效应。

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起着家长一样的作用,这称为医学家长主义。坚持家长主义的理由是病人不懂医学,患病后身心处于软弱地位,不能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为了病人利益,应由医务人员代替病人作出决定。弱型的家长主义指仅当病人由于无知,了解情况不够或受外来影响而不能作出理智而正确的选择和决定时,医务人员应为了病人的利益而进行干涉。有些病人由于年幼、无知、恐惧、精神不正常而不愿接受治疗时,医务人员说服甚至强迫病人接受治疗,也可以认为是正当的。为了病人自身的利益而对病人的行动加以干涉,这是家长主义的干涉。如果病人的行动危害他人或社会,医务人员更应加以干涉,这是非家长主义的干涉。强型的家长主义指即使病人非常知情而有能力作出理智的决定,医务人员也认为无需考虑病人愿望和要求,一切由医务人员决定。一般情况下,这种强型家长主义很难被证明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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