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行政处罚标准”说明,相信大家都在关注,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了淄博卫健委发布的说明,详情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二)裁量标准
(1)【一般】
①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三、四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有关执业医师;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次要责任的有关执业医师。
②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较重】
①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三、四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有关执业医师;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有关执业医师。
②处罚标准:责令暂停执业6-9个月。
(3)【严重】
①违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有关执业医师;
②处罚标准:责令暂停执业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4)【特别严重】
①违法情形:1年内连续2次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并负完全责任的有关执业医师。
②处罚标准: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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