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卫生法中,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赔偿损失:这是指因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实际损失应当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予以赔偿。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2. 恢复名誉:如果医生或者医院的行为对患者的名誉造成了损害,那么他们有义务采取措施恢复患者的名誉,并消除不良影响。
3. 精神损害抚慰金:当患者因为医疗事故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时,除了物质上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
4.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如果医生或医院的行为正在对患者造成持续性的伤害或者存在潜在的危害,则需要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5. 赔礼道歉:在某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向受害者赔礼道歉,以示对其所受损害的尊重和歉意。
以上各项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