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违法行为: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是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
2. 损害事实:指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痛苦等实际存在的不利后果。
3. 因果关系:需要证明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诊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如果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则不会产生相应的损害事实。
4. 主观过错: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活动时,存在着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心态;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患者健康受损而放任不管的态度。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具体分析和判断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