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
假药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例如某药品标注含有人参成分,但实际检测根本没有人参成分,这就属于假药。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比如用淀粉制作成所谓的治疗心脏病的药物,这显然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此外,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也被认定为假药。像一些过期变质产生有害物质的药品,不仅无法治病,还可能危害健康;而那些夸大疗效,超出正常适应症范围宣传的药品,同样会误导患者,带来严重后果。
劣药的认定标准则为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比如规定某种药品中有效成分含量应为10%,实际检测只有5%,这种就属于劣药。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等也都属于劣药范畴。例如被微生物污染的药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都会受到影响;未按规定标注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会让使用者无法准确判断药品是否还能正常使用,从而可能导致用药风险。准确区分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标准,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