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经营规范作出了全面且严格的规定,以保障药品经营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的用药权益。
首先,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企业要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等,确保药品在适宜的条件下储存和销售。
在药品采购方面,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对于药品的储存和养护,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药品销售环节也有严格规范。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此外,药品经营企业还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记录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通过这些规范,全面保障了药品从采购到销售整个流程的质量可控,为公众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