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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处方书写有何要求?

处方书写有一系列严格要求,这对于确保医疗安全、准确用药以及规范医疗行为至关重要。

处方必须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开具,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在书写规范上,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总之,严格遵循处方书写要求能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因处方书写不规范引发的医疗纠纷和用药错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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