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黎昕】2019公卫执业医师《妇女保健学》课程讲座——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的相关讲义内容,相信很多正在备考公卫执业医师的考生十分感兴趣,现在将有关知识点整理汇总如下,希望对大家备考提供帮助。
一、婚前保健概述
(一)定义
婚前保健是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结婚的公民,在结婚登记前提供的医学服务。
是通过医学手段,及时发现影响婚育的疾病,减少严重遗传病延续和传染病蔓延,以及其他严重疾病对婚育的影响;通过健康教育与咨询传递生殖健康知识,增强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最终达到提高公民的婚姻和生活质量的目的。
婚前保健是建立在充分尊重公民隐私权及知情权的原则之上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婚前保健的法定内容为: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1.婚前医学检查 是以发现对婚育有影响的疾病为主要目的的医学检查。医师对患有影响婚育疾病的服务对象要明确提出有关婚育的医学意见,并进行初步的诊疗和保健指导。
2.婚前卫生指导 是医师主动地为每一对准备结婚的男女,进行以生殖健康为核心的健康教育,传递与结婚、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
3.婚前卫生咨询 是医师与服务对象之间,就生殖健康、婚育等有关问题进行面对面的交谈和商讨有针对性地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一)检查内容
1.询问病史
(1)疾病史:重点询问现在和既往是否患有影响婚育的疾病,如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性病、重要脏器的疾病等。
(2)月经史;
(3)婚育史;
(4)家族史;
(5)近亲婚配史。
2.体格检查
(1)心、肺、肝、肾等重要器官检查。还应进行第二性征及生殖器官检查。
(2)女性生殖器官检查:内生殖器检查原则采用肛腹诊方法。
(3)男性生殖器检查:取直立位检查,重点检查生殖器发育情况。
3.辅助检查
(1)常规检查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梅毒、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阴道分泌物滴虫和假丝酵母菌、胸部X线检查等。女性受检者如已妊娠,应避免胸部透视。
(2)特殊检查项目,系医生建议或对象自愿选择的检测项目,如艾滋病抗体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肝肾功能、精液常规和染色体检查、妊娠试验、腹部超声、乳腺超声、心电图、病理检查、智力筛查等。
4.转诊服务
对不能确诊疑难病例或本机构检测手段有限时,要向对象提供快捷有效的转诊。提出“建议不宜结婚”、“建议不宜生育”、“建议控制下一代性别”医学意见时,应经上级机构会诊后,方可提出医学意见。
(二)主要疾病
这些疾病主要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子代再发风险高,又无法进行产前诊断者。
2.指定传染病 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3.有关精神病 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心、肝、肺、肾等重要脏器疾病及生殖系统发育障碍或畸形等。
(三)医学意见
原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明确“医学意见”为:
1.“建议不宜结婚” 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2.“建议不宜生育” 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
3.“建议暂缓结婚” 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以及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4.“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对于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如乙肝病毒携带、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等,医生应该指出其具有传染性,并提出采取预防、治疗及其他医学措施的建议,最终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
5.“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四)常见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指导
1.严重遗传性疾病
(1)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只有一个突变基因便可发病,基因为显性;同胞中患病率约为1/2;往往每代都有患者。常见疾病如成骨发育不全,遗传性舞蹈病等。
婚育医学指导:双方之一为严重遗传病,可以结婚,若无条件做产前诊断,建议不宜生育。
(2)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男女双方都是隐性致病基因携带者,一旦致病基因结合会造成疾病,较常见有先天性聋(哑)、视网膜色素变性、苯丙酮尿症、肝豆状核变性等。
婚育医学指导:
一方为患者,对方正常,其子女均不发病,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可以生育;
一方为携带者与正常人结婚,其子女均不发病,可以生育;
双方均是同一种隐性遗传病患者,子女100%患病,可以结婚,建议不宜生育。
(3)X连锁显性遗传病:
致病基因是显性的,位于X染色体上,女性患者多于男性,患者双亲中往往有一方为患者。常见疾病有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慢性肾炎等。
婚育医学指导:
男方为患者,女方正常,所生女孩都是患者,可以通过测胎儿性别进行选择,保留男孩;
女方是患者,男方正常,所生男孩和女孩患病率均为1/2,故应建议“可以结婚,不宜生育”。
(4)X连锁隐性遗传病:
隐性致病基因位于X染色体上,交叉遗传。常见如甲型及乙型血友病、红绿色盲等。
婚育医学指导:
男方患病,女方正常,所生男孩均正常,女孩也不发病,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不影响生育;
女方患病,男方正常,所生的子女中,男孩都发病,女孩都是携带者,通过检测胎儿性别选择保留女孩;
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男性结婚,后代中女孩都不发病,但其中有1/2为携带者,儿子1/2为患者,可以通过测胎儿性别进行选择,保留女孩。
(5)多基因遗传病:由2对或2对以上基因引起的疾病,是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常见的疾病有唇腭裂、神经管畸形、多指(趾)、先天性心脏病等。
婚育医学指导:
患病风险率低于10%,远比单基因遗传病低,可以生育;
家庭中患病人数愈多,其子代患病风险愈高,如精神分裂症者,应提出“可以结婚,建议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
(6)染色体病:
指由染色体数目异常或结构异常所造成的疾病。染色体数目异常多见,如21-三体、45,X、47,XXY等。染色体结构异常主要有平衡易位、倒位。染色体病多为综合征,智力低下并伴有多发畸形。
婚育医学指导:
高龄孕妇(指35岁及以上者),子代患病风险高,应做产前诊断;
任何一方为染色体数目异常或染色体结构异常的夫妇,女方怀孕时应做产前诊断。
(7)智力低下:
较多见,病因复杂,分为遗传性与非遗传性智力低下。最具代表性的是先天愚型(21-三体综合征)
婚育医学指导:
患者一般都具有生育能力,建议遗传性智力低下者控制生育。
(8)先天性遗传性聋(哑):绝大多数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多见双方均为聋哑人要结婚。
婚育医学指导:
双方均为先天性聋(哑),可以结婚,建议不宜生育
先天性聋(哑)人与非遗传性后天性聋(哑)人或正常人结婚,可以生育;
若父母正常,第一胎为先天性聋(哑)儿,因其父母可能为聋(哑)基因携带者,属于隐性遗传,不宜再生第二胎。
2.指定传染病
(1)乙型肝炎:可经性传播对方,也可经母婴传播。
婚育医学指导:
急性传染期间应暂缓婚育,待肝功能正常3——6个月后结婚为宜,婚后暂缓生育1年;
慢性肝炎活动期,应暂缓结婚和生育;
若一方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结婚、生育。
对方为非乙肝病毒携带者建议注射乙肝疫苗,待3——6个月后体内产生足够的保护性抗体再结婚;
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尤其e抗原(HBeAg)同时阳性者,要在医生指导下选择受孕时机并采取预防母婴传播的措施,即新生儿出生后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同时接种乙肝疫苗。
(2)结核病:活动期结婚会将疾病传染给对方,若女方怀孕会加重病情。
婚育医学意见:
任何一方患结核病在活动期,建议暂缓结婚;
女性患者结核活动期不宜怀孕,否则不仅会加重病情,服用抗结核药物还会危害胎婴儿。
(3)梅毒:主要由性接触传染,孕期感染梅毒会造成先天性梅毒、早产、死胎等不良结局。
婚育医学指导:
治疗期间,建议暂缓结婚,达到临床治愈且RPR滴度下降4倍以上可以结婚,但婚后仍需定期复查;女患应先治疗,待RPR滴度下降病情好转后再怀孕;如在孕期感染了梅毒,应尽早接受治疗,防止胎儿被感染。
(4)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也可通过接触污染的衣裤、毛巾、浴盆等感染。
婚育医学指导:
淋病未治愈前应暂缓结婚,避免性接触以及密切生活接触,性伴侣应同时接受检测和进行治疗。
性生活时使用避孕套;
治疗期间避免怀孕,以免感染胎儿。
(5)生殖器官沙眼衣原体感染:通过性接触可传染对方,可导致胎儿宫内感染,也可经产道感染。
婚育医学指导:
未治愈前应暂缓结婚;
双方共同治疗,治疗前应该避免性接触;
待治愈后再怀孕。
(6)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引起的一种致死性的性传播疾病。可以通过性接触、血液或血液制品及母婴传播途径传播。
婚育医学指导:
感染者将终身携带病毒,可提出“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的医学意见。
(7)尖锐湿疣:由人乳头瘤病毒引起,不洁性交或接触污染的生活用品都可传播。新生儿经产道及产后密切接触可被感染。
婚育医学指导:
未治愈前应暂缓结婚,待治疗痊愈,病情稳定半年以上不复发再结婚;
应先治疗再怀孕,治愈后不影响生育;
孕期发现感染,进行局部治疗。
3.有关精神病 与婚育有关的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1)精神分裂症:是多基因遗传,后代发病率明显高于一般群体。因婚后的生活事件,会导致病情加重。
婚育医学指导:
待病情平稳2年以上,再结婚,建议不宜生育;
频繁发作或双方均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不宜结婚;服抗精神病药物期间不宜怀孕。
(2)精神发育迟滞:于18岁以前发病,智力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并伴有社会适应困难的一组综合征。
婚育医学指导:
重、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不具备婚姻能力,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属于禁止结婚;一方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对方正常,可以结婚,但女性患者最好不要生育;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可以结婚,应在专科医生监护下生育。
4.重要脏器的严重疾病
(1)重要脏器的严重疾病:如心脏病、肝炎、肺结核、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严重疾病对婚育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女性患者怀孕后还可能发生不良结局,影响后代健康。
婚育医学指导:积极治疗,待疾病控制,身体能够胜任时再怀孕。
(2)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分为发育异常、感染和肿瘤,不论是先天或后天疾患均会对婚育产生影响。
婚育医学指导:
生殖器官发育异常应婚前行矫治手术,待伤口愈合后再结婚。
生殖道感染建议应先治疗,治愈后再结婚;在治疗期间暂停性生活,必要时双方一起治疗;治愈后不影响生育。若在妊娠期间感染,局部治疗用药。
(3)男性生殖器官疾病:包括发育异常、损伤、炎症、肿瘤等。婚前检查时主要是生殖器官发育异常,可能影响性生活或造成不育。
婚育医学指导:
包茎、包皮过长,应动员其婚前做包皮环切。
尿道下裂需手术矫正,建议手术后再结婚;
小睾丸应做精液常规检查,若不具生育能力,必须让女方了解这一情况;
隐睾不影响结婚。双侧隐睾者,应告知女方;
精索静脉曲张不影响结婚,精液检查异常,应进行治疗。
三、婚前卫生指导
(一)指导内容
1.性保健指导
包括男女性器官的解剖与功能、两性性生理活动及性心理的知识,以助婚检服务对象能正确对待可能出现的性生活问题。
(1)性功能的四个分期:
①性兴奋期:男性阴茎由松软变成坚挺勃起。女性则表现为乳头勃起,阴道伸展而渗出液体等。
②性持续期:在此期男方及女方的各种变化亦进一步发展,女性阴道产生对阴茎的“紧握”作用。
③性高潮期:男性出现射精,女性则表现为阴部肌肉,包括阴道、子宫和盆底肌肉不可自控的节律收缩。在此期间双方性快感最为明显。
④性消退期:性高潮一过,各种生理变化迅速复原,全身感觉松弛舒适,情绪趋于平静。
(2)促进性生活和谐:男女双方应该掌握男快女慢,男强女弱的性反应差异。在性生活过程中配合协调,能共同获得性满足。
(3)科学地认识处女膜:某些重体力工作的女孩可能因用力或剧烈的活动而使处女膜产生裂痕。
(4)帮助正确认识性生活:第一次性生活不成功,多是由于新婚心理紧张,缺乏性经验,男方容易发生早泄,性生活不满意,消除心理焦虑。
2.生育保健指导
(1)影响胎儿发育的因素:
1)烟酒危害;2)药物致畸;3)环境污染;
4)病毒感染;5)其他。
(2)孕前应治疗的疾病;
(3)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4)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3.新婚避孕指导
依据婚后生育计划推荐适时的避孕方法。
(1)新婚之夜避孕:建议选择口服短效避孕药,但必须在新婚的当月就开始服用,而不是新婚之夜服用。
(2)婚后短期避孕:可口服短效避孕药,也可采用避孕套。
(3)婚后不准备生育或要求长期避孕者,可选用宫内节育器
(4)患不宜生育疾病者,原则上应采取绝育措施。
(6)未采取避孕措施或避孕失败,可立即采用紧急避孕措施,无保护性交后72小时内服用紧急避孕药物。
(二)指导形式
形式应是多样化的,应该满足下列条件:
①科学性;
②针对性;
③通俗性;
④直观性;
⑤灵活性。
四、婚前卫生咨询
(一)咨询原则
婚前卫生咨询的原则是建立在医学伦理学的基础之上。包括尊重、公平、不评判、知情、保密、坚持职业关系的原则。
(二)咨询内容
咨询内容包括服务对象向医生寻求解决问题,以及医生就检查出的问题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咨询。
1.有关婚育的医学指导意见;
2.检出疾病的就诊;
3.性问题咨询;
4.生育保健指导;
5.节育方法咨询。
(三)咨询技巧
熟练掌握咨询技能(交流技巧)并运用自如,是获得最佳咨询效果的关键。
1.谈话的技巧
2.非语言技巧 面部微笑、目光注视对方;良好的体态、仪表、服饰
3.倾听的技巧 认真耐心倾听。
4.提问的技巧 在咨询咨询者时应多用开放型问题
5.反馈的技巧 总结、归纳,充分肯定鼓励他们。
(四)咨询的方法和步骤
1.咨询的方式:个人和个人之间面对面的交谈、电话咨询、书信咨询等。面对面的交谈是最有效交流方式。
2.咨询的基本步骤包括:问候服务对象-询问需求-提供信息、讲述知识-帮助作出选择-进一步讨论做出的选择-预约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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