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卫助理医师母婴保健法高频考点小结(★★★★)相关内容,相信很多备考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考生十分关注,下面将具体内容整理分享如下: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1.终止妊娠
(1)三种情况: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知情同意:实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程序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此手术免费。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1)作用:婴儿的法定医学证明(户籍、国籍等)。
(2)开具人及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3)颁发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4)产妇、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
(5)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
3.技术鉴定
(1)鉴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2)鉴定人员:有经验的主治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3)回避制度。
4.行政管理
(1)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①省级: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②县级: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人员。
5.法律责任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①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③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2)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3)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进阶攻略】要记住一些相关部门、实施人员,特殊情形和法律责任要理解记忆。
【易错易混辨析】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知识点随手练】
一、A1型选择题
1.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产前诊断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A.审查
B.审核
C.认可
D.许可
E.确认
【知识点随手练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A1型选择题
1.【答案及解析】D。审查:审核、调查,或者说是对某项事情、情况的核实、核查。
审核: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认可:认可是对合格评定机构满足所规定要求的一种证实,这种证实大大增强了政府、监管者、公众、用户和消费者对合格评定机构的信任,以及对经过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所评定的产品、过程、体系、人员的信任。这种证实在市场,特别是国际贸易以及政府监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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