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中姓名、工作(试用)单位名称、通讯地址三项只须填写规范名称;有效身份证明、出生日期、毕业年月、毕业证书编号、报考次数、工作(试用)单位登记号、联系电话、邮编等八项须填写相应数字;其它各项须同时填写规范名称及相应代码。规范名称和相应代码详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2001年修订)》。
(2)具体项目填写说明:
有效身份证明号码:指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不足18位的由左向右逐一填写;军官证(含文职干部证)号码中的汉字总分由《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2001年修订)》“单位系统代码”中相应的代码替代,并与后面的阿拉伯数字连在一起,由左向右逐一填写,例如:考生单位系统为“总后勤部”,代码为“83”,军官证号码为“后字第12389798”,此栏应填写为“8312389798”。
报考类别最高学历:指与考生报考类别对应的专业最高学历,不包括与报考类别无关的学历。
从2001年开始,持调整合并后高等医学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考生,按照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名称和相应代码填写。本手册提供了截止到2001年3月全国20所高等医学院校变更后的名称(括号内)。成人医学中专、电大(中专)、自学考试及个体医无学历报考人员毕业学校及代码填写要求详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2001年修订)》。
毕业证书编号:指考生毕业证书上的统一编号,不足17位的由左向右逐一填写。
报考类别与试用期岗位类别:考生应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代码手册(2001年修订)》列出的24种试用期岗位类别中选择与本人试用期岗位对应的类别及代码填入试用期岗位类别,同时填写报考类别名称与代码。
工作(试用)单位登记号: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本人工作(试用)单位统一登记号,不足18位的由左向右逐一填写。
工作(试用)单位应填写全称,地市级以下(含地市级)单位可省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单位名称中含有数字的,应填写汉字数字。
公安边防、消防系统所属考生,一律在“单位所属”栏填“其他”,代码为“9”,“单位系统”栏填“公安”,代码为“32”;军队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和军队企业医务人员在“单位所属”栏填“其他”,代码为“9”,“单位系统”栏填“其他”,代码为“39”。
(3)考生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考生报名表,除准考证号、考点经办人审查意见、考区复审意见外,全部由考生本人填写。
考生填写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具有法律效力,考生必须本人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考生错填报名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