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
1.核准事项:医师、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
2.核准对象:个人
3.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
4.核准内容(申请范围):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资格
5.核准条件(提供资料):
(1)身份证
(2)毕业证明或医师资格证明
(3)健康证明
(4)所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证明
6.核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区卫生局行政部门领取《医师注册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应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依法不予注册的书面答复。
7.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8.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9.监管办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监督管理。一年校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