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组织2006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组织2006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通知(闽卫[2006]函75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6号令《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第二、第六、第七条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第十条规定的报考条件的。
2、2004年参加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推荐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连续两年未通过者(见《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二、考生报名时间:2006年3月13—17日、20—22日全天。
三、报名地点:厦门市卫生局中医处(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幢508室,电话:2057612)。
四、考核内容、方式与时间:考核采用笔试方式,全省统一命题,笔试内容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中药学、方剂学。本次考核试卷不分级别,采用统一试卷。合格推荐分数线分两个档次,报考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核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的合格分数线为50分。
五、笔试时间:4月8日上午9:00至11:00。(地点另行通知)
六、收费标准:每位报考人员收取报名费150元(根据闽价[2000]费字116号文件规定收取)。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6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六、七条。
2、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27号)第十、十九条。
厦门市卫生局中医处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摘 要)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第七条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能上能下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附件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 要)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2000年前参加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而不合格者,仍可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请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申请。
十九、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