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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关于对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卫生局文件

台卫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严格医师资格堆入提高医师业务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浙卫发[2006]9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实施培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培训考核对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二次(年)考试成绩不及格(包括报名后不参加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或医学综合笔试不及格),拟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培训考核机构

  由台州市卫生局考试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委托医学教育网(www.med66.com)和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为培训机构,分别承担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训工作;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培训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考核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

  三、培训考核结果效用

  培训考核合格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考核合格证明,作为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报名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一是要将本通知规定及时通知到培训考核对象,确保需要培训考核的人员及时了解,以便按时参加培训考核;二是对需要接受培训考核的人员,由医疗卫生单位统一组织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名,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汇总培训考核名单后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联杀人:方仁杰,电话88536071,邮箱:tzsxxb@vip.163.com。三是按照培训考核机构的统一安排按对参加培训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认真执行培训考核规定。各单位要认真筛查需要培训考核的人员,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严格把关,对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此类人员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医师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规范开展考核工作。从今年起,今后此类培训考核视情每年举办一次,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的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仍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的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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