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是监护孕妇的重要方式。产前检查的时间应从确诊为早孕时开始,如经全面检查未发现异常者,应于妊娠20周起接受产前系列检查,通常20~30周期间,每4周检查一次;自妊娠36周起每周检查1次。即妊娠20、24、28、32、36、37、38、39、40周共再做产前检查9次。对有遗传病家族史或分娩史者,应行绒毛培养或抽取羊水做染色体核型分析,以降低先天缺陷儿及遗传病儿的出生率,同时还要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产前护理评估是产前检查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孕妇提供高质量妊娠期护理的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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