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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健康管理师第十六章重点整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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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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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师的执业规则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五、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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