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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总则

有关“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并符合执业注册规定条件的护士,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 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 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七条 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由系统根据护士提交的申请类别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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